IM体育·(中国)APP官方入口
五河易IM体育阳超市有限公司 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案
发布:2023-05-29 18:21:16 浏览: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二手日用百货销售;玩具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新鲜水果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家电零售;化妆品零售;新鲜蔬菜零售;文具用品零售;五金产品零售;箱包销售;新鲜水果批发;新鲜蔬菜批发;日用品批发;文具用品批发(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小食杂;食品销售;食品经营;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3年3月30日,我执法人员在接举报对五河五河易阳超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园丰猫牙米”,外包装标注有:园丰系列,纯正原味,园丰猫牙米,净含量:15kg,五卫食字(2004)第17-14号,执行标准:GB:1354-1986,五河县园丰精米厂,厂址:浍南镇袁庄,电线等,该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自然香米”外包装标有:皖园丰牌自然香米,净含量:25千克,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S0,五河县园丰米业有限公司,五河县浍南镇袁庄,电话等该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以上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及新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第一项)、第(八)项之规定。经电话请示局长批准后,执法人员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将尚未销售的园丰猫牙米9袋(袋/15kg);自然香米11袋(袋/25kg)当场予以扣押。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2年12月6日,当事人从五河晶艺米厂购进园丰猫牙米10袋(袋/15kg)、自然香米20袋(袋/25kg)进价均为3.9元1公斤,以上大米均为3.96元1公斤对外销售,园丰猫牙米销售15公斤,自然香米销售225公斤,经营额950.4元。当事人销售的园丰猫牙米、自然香米外包装均未标注产品生产日期及新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执法人员将尚未销售的园丰猫牙米9袋(袋/15kg);自然香米11袋(袋/25kg)依法扣押,当事人自述无账目账册。

  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的园丰猫牙米、自然香米外包装均未标注产品生产日期及新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的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园丰猫牙米、自然香米外进、销货价格、获利情况。

  5.园丰猫牙米、自然香米照片样件照片2张,证明该产品外包装均未标注产品生产日期及新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的事实。

  6、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30日收到五市监强制(2023)X012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五市监清(2023)X012《财物清单》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05月1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五市监罚告(2023)2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根据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三、证书管理及证后监管有关问题:(九)关于“QS”及“XK”编号证书更换“SC”编号证书有关问题。食品生产者在2015年10月1日后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编号仍为“QS”及“XK”编号证书的,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督促企业在2018年10月1日前将所持证书更换为“SC”编号证书。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的规定,当事人经营外包装未标注产品生产日期及新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鉴于在此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涉案食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较少,当事人行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IM体育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园丰猫牙米9袋(袋/15kg);自然香米11袋(袋/25kg);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财务)开具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